近日,北京金融法院对一起新能源汽车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保险公司上诉请求,维持一审原判。该案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“推定全损”的认定标准,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司法参考。
2024年8月10日,张先生驾驶新能源汽车途经积水路段时发生涉水事故,导致车辆受损。该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,保险金额为6万余元,保险期限自2024年2月20日至2025年2月19日。事故发生后,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,保险公司派员查勘后同意对锂离子动力电池进行拆解定损。
经专业机构拆解发现,电池内部存在明显水渍,锂离子动力电池系统总成等核心部件因涉水损坏。维修机构出具的报价单显示,更换动力电池系统总成等配件的材料费用高达18万余元,远超车辆保险金额。张先生为此支付了3000元电池拆解费用。
考虑到维修成本过高,张先生决定将车辆作报废处理。他办理了车辆注销登记,并获得2500元报废残值。随后,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推定全损理赔申请,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及拆解费用,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。
保险公司认为,车辆仅底盘部位涉水,而动力电池本身具备防水功能,正常情况下不会因涉水导致系统总成损坏。保险条款约定,若双方对推定全损存在争议,应委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。保险公司指出,张先生未经评估擅自报废车辆,导致无法鉴定是否达到推定全损标准,因此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。
因协商无果,张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《事故车辆报价单》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证据,车辆维修费用已远超其市场价值,不具备维修经济性,应按推定全损处理。
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五十九条规定,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,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。由于张先生已收取2500元报废补偿款,保险公司要求在保险金额中扣除该残值符合法律规定,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保险赔偿金6万余元。
同时,法院依据《保险法》第六十四条认定,拆解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、原因及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,应由保险公司承担。因此,保险公司还需支付张先生3000元电池拆解费用。
(来源:ITbear)